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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立法公共空间分地上地下使用

2013/6/9 10:17:22      点击:
陕西立法公共空间分地上地下使用停车场标识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审议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这在全国涉及城市公共空间的立法中尚属首创。

  所谓“城市公共空间”主要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的开放空间体。分地上公共空间和地下公共空间。它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同时又兼具在地震、洪涝灾害等紧急状态下抗灾避险的功能和作用。

  陕西省因为大多数城市发展还相对落后,缺乏城市公共空间的统一规划,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城市公共空间不断受到挤压,原有公共绿地不断被开发,已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紧缺,必然要求城市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城市停车乱象亟待解决

  草案特别强调,公共停车场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停车场标识。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如违反条例,处每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贵,已经成为很多城市交通中的棘手问题。在这些乱象背后,则是随意划定停车位、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等管理漏洞的凸显。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李健伟说:“目前,交警部门划定停车位过于随意,比如说在路边,还有一些在居民区周围的巷道里。我觉得在划定这些停车位的时候应该更多地听取周围居民群众的意见。”

  龙兴元委员指出,停车费收了之后,用到了哪里?我们不得而知。这样一笔费用是不是也能用在改善交通等方面?草案不但应该规范如何收费,还应该增加如何让这些收费为民所用的相关规定。

  清晰界定公共空间范围

  草案在总则部分界定了公共空间的概念,共分两个部分,地上公共空间和地下公共空间。地上公共空间主要包括街道、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等空间。地下公共空间包括地下人行通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公共人防工程等。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张建申提出,这个对公共空间的界定还是局限在地面上下的范围内。那么比如建筑楼顶、高空等是否也属于公共空间?现在热气球随意上天,这些是否也应该纳入被管理范围。条例应该明确公共空间的范围到底“地上有多高,地下有多深”。

  另外,张建申指出,现在广告牌、墙体瓷砖坠落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情很多,这些事故都发生在公共空间的范围内。那么公共空间的安全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是商家还是允许商家在这里悬挂广告牌的行政单位,这些内容都应在条例中规定。

  规划是公共空间的灵魂

  陕西省副省长朱静芝认为,草案中关于公共空间的概念应该更加细化、具体、合理,形成一个能被所有人认同的公共价值观。她指出,规划是公共空间的灵魂。立法应有前瞻性。公共空间的管理条例关系到未来陕西城市的建设方向。目前,城市的建设缺乏特征,每个街道都是同样的颜色和风格,仅有的一点绿化已经成了城市的遮羞布,去掉这些树,城市的面貌已经不堪入目。所以在规划中应该将专项规范细化到每个内容。比如街道色彩的设计、植被栽种的布局、路灯色调的调整。在国外考察时,我们会发现很多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温馨、有趣,让人难忘。随着老百姓对公共空间景观的要求不断提高,同一化的城市建设难以让市民满意。

  同时,还有委员指出,公共空间是一个城市居住舒适度的重要组成元素。草案应该改变过去法律单纯的管制思维,尽量地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在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后,明确责权利的内容,并增加草案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