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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牌中的禁行标志需要理解其意

2022/4/14 14:12:33      点击:

交通标志牌中的禁行标志需要理解其意,不然收到罚单也弄不明白。请看看下面的案例:

驾驶摩托车在北京市五环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拦下。因其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邱先生不服,将北京某交通支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邱先生诉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为在五环上清桥至厢白旗桥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1),但在该路段不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诉讼。

 

被告交通支队辩称,民警在执勤中发现邱先生驾驶京B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五环路上行驶,其行为系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后,依法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交通支队提交证据,证明首都之窗网站信息显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次就摩托车禁行的区域进行宣传,原告应当知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先生驾驶摩托车在本市五环路上行驶,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机动车通行的违法行为。邱先生提出被罚路段无摩托车禁行标志的主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在进入五环路入口处设置了禁令标志,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要求,故邱先生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交通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记3分,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邱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2021年5月8日,北京市交管局发布了《关于对摩托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该《通告》于2021年5月9日实施,且向社会公共公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10.2条规定了“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开始的位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第6.6.2条第2项规定了“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由上述规定可知,京B号牌的摩托车仅可在四环路辅路及四环外辅路(有主辅路区分时)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在进入环路入口处设置了禁令标志,所以被处罚路段是否有摩托车禁令标志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交通支队据此作出1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